8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心城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据悉,下一步临沂将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坚决整治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油烟排放不合格,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餐饮油烟污染是排在工业、机动车排放和扬尘污染之后的第四大污染源。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餐饮油烟特别是烧烤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反映强烈,投诉举报比较集中。餐饮油烟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全市大气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
临沂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切实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还蓝天白云于人民,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这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次防治主要是集中治理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净化设施未安装导致的无组织排放,安装净化设施但不使用、不清洗导致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不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在本次治理范围,可放心经营。
在督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过程中,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制订了《技术指南》,避免商户因净化器安装不专业造成不必要损失。在教育系统各学校食堂餐饮油烟治理中,在市教育局的配合下,集中利用暑假期间进行安装改造,确保不影响开学后学生就餐。
下一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依规、综合施策,坚决整治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明确规定,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将坚决进行查处,予以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停业整治。对露天烧烤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之规定,予以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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