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与承保、责任范围、风险评估与排查、理赔程序等内容。
据该省生态环境厅政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山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实现三个转变:从试点阶段向全面推行阶段转变;从完全依靠企业自愿投保,向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和其他企业自愿投保相结合转变;从各市自行制定规则向全省统一制定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转变。
《办法》规定,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责险。包括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办法》鼓励上述范围之外的企业自愿投保环责险。
投保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可以通过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重大环境风险三类,不同的风险类别执行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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