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500《办法》的出台,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为快速、有效地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及时稳定可靠的“专项资金”,可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垫付甚至埋单,当事人给付不及时、给付不上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推动“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这一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落实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大大提高企业应对污染责任事故的能力。同时,可以强化企业生存发展的忧患、社会责任等意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然而,这份保险却可以时刻提醒企业要经常性地去反思、查找、排查自身存在的环境风险,起到“警钟”作用,由事后“花钱买后悔药”向事前“花钱打预防针”转变。
为积极推动落实《办法》,下一步,临沂市将有针对性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有关要求统筹结合起来,通过加大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力度等,做到“一降一提”,即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环境风险系数、提高企业履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义务的能力。
“真没想到,镇政府支付出去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费用还能追回来。”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兰陵县磨山镇副镇长刘磊在监督赵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赔偿金过付现场上激动地说。
“激动背后是无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政府或部门垫付甚至是埋单已经成为当前一个普遍性问题。
为有效解决环境违法犯罪当事人“拿不出来钱”“赔不起”等问题,山东省临沂市结合有关要求及辖区具体实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新,着力解决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不起”的问题。
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应当投保环责险的6类环境高风险企业。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明确为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投保企业因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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